我國對現行的《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分別進行了修正,增加了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商標或著作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即由法院向被申請人發出禁令。最高人民法院就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即禁令,也分別作了司法解釋。同時規定,禁令也適用於訴訟程序中。兩年來,上海各級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業務庭就智慧財產權審判中禁令的運用,從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兩個方面作了些探索,受理和審結了一些禁令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