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佔有有益費用求償權的規範缺失導致司法裁判結果各異。此項求償權具有防止本權人不當得利,衡平佔有人與本權人權利義務的功能。持否定論者主要擔心惡意佔有人憑藉“強迫得利”損害本權人利益,但“惡意”是中性概念,並非道德上“惡”的對應,絕對否定此項求償權非但不利於維護佔有人的正當利益,更易危害本權人的自主選擇權。在民法典制度設計中,以尊重本權人內心意志為前提,佔有人可否享有此 項權利宜予界分:有益費用支出符合無因管理之本人明示及可推知的意思時,自應享有;違背本權人意志以致構成“強迫得利”時,則不應成立;其他情形下,應賦予本權人選擇權,以其是否接受該增值部分決定佔有人之求償權的有無,避免“強迫得利”的出現。在此基礎上,堅持“本權人不受損,佔有人不得利”的原則,對求償權的範圍進行限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