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人格權,是一項實證法上的民事權利,民法典通過人格權對人格利益所施加的保護,是一種“人之權利保護”。在諸種人格之保護的法典化模式選擇的學說中,只有“獨立成編說”才會導向人格權在民法典中的確立。由我國民法上人的基礎以及民法典的使命所決定,我國民法具備人格權獨立成編所需要的人格權客體外在化條件。獨立的“人格權編”應當按照支配權的法典化模式來構建,即立足於人格權宣示及人格支配,至於人格保護規範則應納入未來民法典中的“侵權責任編”。獨立的“人格權編”還需要明確界定人格權客體的邊界,按照“權利侵權”的模式來構建人格權的救濟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