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識的缺失是中國民事訴訟貧困化的突出體現,是理論與實踐、程序與實體相互割裂的深層次理論原因。當事人主導型訴訟模式是立法、司法和理論共識的起點。以三大基本論題為標準,模式共識存在空洞化和虛無化的危險。模式論的制度化體現在以三大基本論題和兩項核心基本原則為基礎構建出的倒金字塔型結構。當事人實體和程序權利保障是當事人主義訴訟目的的應有之義。舊實體法說中的民事權利針對給付之訴。民事法律關係僅可能作為確認之訴和形成之訴的識別標準。既判力相對性的確立有賴於《民訴法解釋》第247條到第249條的落實以及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的同一化理解。約束性辯論原則雖不存在規範障礙,但嚴禁以證據資料補充訴訟資料是最大的理念挑戰。當事人主導型訴訟模式的制度化是在基本理論最大張力範圍內建構有中國特色民事訴訟法律體系的必由之路。其不僅是對人類知識成果的尊重,更是對國家承諾的恪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