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改革目標是從職權干預型訴訟模式轉向當事人主導型訴訟模式。作為構建當事人主義的兩大支柱,辯論原則和處分原則奠定了民事訴訟基本結構,其核心精神在於界定當事人和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任務分配和相互關係,實現當事人權利制約司法權力。從我國民事訴訟改革的進程看,儘管制度層面就當事人訴訟權利完善已取得不少進展,但是在權力制約方面仍有不足。本文結合當事人主義基本原理,從我國民事訴訟法與司法解釋涉及的起訴、撤訴、自認等問題,檢視我國民事訴訟中兩大基本原則在權力制約方面的欠缺,進而指出我國民事訴訟現代化改革深化和民事訴訟模式轉型方向--只有將重心從權利保障轉向以權力制約為中心,才能構建起實質意義當事人主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