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州法官考評制度是其法官選任模式歷史演變的產物。目前越來越多的州期望以此來緩和司法獨立與司法負責之間的緊張關係。各週的具體制度各具特色但無一利外均於“過程導向”型司法評估的範疇,圍繞法官在司法過程中的客觀表現而展開。在法院經費保障法治化、組織結構平行化及司法與行政相區隔所構成的制度背景下,通過充分披露法官在審判過程中的表現,既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司法的“多數主義難題”,又能對法官的自我改進與完善形成必要的激勵,從而既維護司法獨立又增強司法負責。這對提高我國審判獨立的保障,構建有效的“司法責任制”以及改革審判考核管理機制不無豈是意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