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僅依據《反壟斷法》第十四條對維持轉售價格採用本身違法原則,反壟斷執法機構將面臨著普遍性違法和選擇性執法的困境。若依據《反壟斷法》第十四條和第十三條第二款採用合理原則,雖然此舉可以避免適用本身違法原則所出現的問題,但是它的法律依據可能存有重大缺陷。雖然《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的豁免制度在理論上不失成為解決在適用本身違法原則時所出現問題的上策,但是這種做法益存在執法資源難以支撐和執法意願難以保證問題。因微觀上部分法院與反壟斷執法機構在縱向壟斷協議的法律適用原則上出現重大分野,我國司法審判系統在處理此類的行政訴訟案件過程中宏觀上面臨著陷人“不是出現司法審判的人格分裂問題,就是出現司法替代行政執法的問題”的困境。解困的長久之計是修改《反壟斷法》有關壟斷協議的規定,在明確“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條款為概念性條款的前提下縱向壟斷協議在立法上明確採用合理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