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適當生活水準權作為一項重要人權,是維護兒童有尊嚴生活的根本保障。我國農村寄宿制學校、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流浪兒童社會救助等為留守流浪兒童適當生活水準權保障提供了制度基礎,但相較國際標準而言尚存諸多差距。適當生活水準權不僅是兒童弱者地位的法律補足,也是社會共同體道德原則的應有之義,更是兒童人權保障具體化的必然要求。《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人權文件對該權利予以確認,主要包括適足食物權和適當住房權等內容。對此,我國應當確立該權利的法律地位並完善其法律體系,落實該權利的國家或政府保障義務,建構該權利的社會參與保障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