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試圖證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81條第1款本質上能阻止強制程序發揮作用。他可以構成管轄權提前,即:如果申訴國的申請未滿足該條款的要求,上述《公約》第二節所規定的程序根本無法啟動,從而不會產生該節之下的管轄權問題。當然,在訴訟中這個條款也可以作為“受理性”問題被提起。在措辭基本沒有模糊的情況下,第281條之解釋主要取決於締約國。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如果某個《公約》締約國在與其他締約國之間已經達成協議的情況下,還有全單方面結束第281條的適用,那麼該協議下的受損方將本能地質疑《公約》基本原則的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