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體制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在法治框架下,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推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實現公共財產和改革發展成果成為全體國民共享。現代財政制度的治理邏輯,在外部特徵上體現為公共性,在推動方式上體現為建設性,在權利運行上體現為法治性,在實質內涵上體現為民生性。現代財政制度自身之正當性的證成依據是基於公共財產權控制的法治治理,現代財政制度的建立,即財稅體制改革過程之正當性的形塑核心是基於公共財產權控制的程序規範。在預算層面,公共財產的支配應法治規範、公開透明,並漸進實現財政民主;在稅制層面,公共財產的取得應嚴格法定,並合理承擔妥適的經濟社會功能;在政法間財政關係層面,公共財產的權屬應按照“財權與事權相匹配,是全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釐清,並適時推動財政收支劃分立法。在公共財產法語境下,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將促成我國財政治理從傳統管制模式向現代治理模式演進,從單一的經濟發展目標向綜合的社會公平目標擴展,從公共財政的制度建構向公共財產的法治規範轉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