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或許因為刑法第二五和二七條的分立,長期以來,許多人誤以為「未遂犯」是「普通未遂犯」的「簡稱」,然而二者並不是同樣層次的概念。由於「中止犯」必然為具有「未遂構成要件該當性」之犯罪人,因而「未遂犯」乃「普通未遂犯」和「中止犯」共同的上位和前提概念,屬犯罪論層面的概念;而「普通未遂犯」和「中止犯」才是同樣層面的概念,均屬刑罰論層面才必要的概念。我們之所以要區別「普通未遂犯」和「中止犯」,並非為了確定行為人犯「未遂之罪」,而是確定其犯「未遂之罪」後,決定其應如何加以處罰:「普通未遂犯」屬「裁量性減輕刑罰事由」,而「中止犯」屬「強制性減輕刑罰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