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關於中國大陸民事判決承認之問題,藉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四條之裁定認可制度,表面上已獲得某程度之解決,惟就裁定認可後之中國大陸判決是否有既判力,在過去十數年間,卻仍處於隱晦不明的狀態。台灣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第二五三一號判決,明確採取否定立場,允許台灣法院就實質問題重新審理判斷。本文旨在兼由解釋論與立法論之觀點,對此判決提出評釋。本文認為,由解釋論之觀點,最高法院此見解或有可疵議之處,惟其為當初制訂此制度時之立法討論空白,開啟了重新認真檢視此問題之大門,迫使台灣立法者形成清楚的政策決斷,或不失為一個美麗的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