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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計算損害規定之法律定位、功能與適用評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號判決
作者 黃銘傑
中文摘要
一般而言,國內學說多認為現行專利法第八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前段與後段,乃係基於不同理論或理念之規範。前段之理論基礎乃係所謂的總利益說,以侵權人因侵害行為所得利益全部,計算專利權人的損害額;後段之規範理論,則多稱之為總銷售額說,於專利權人無能或無由知悉侵權人因侵害行為所得利益若干時,為減輕其舉證責任,遂將舉證責任轉換,令專利權人得以侵權人銷售侵害專利之物品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僅於侵權人就該侵害物品之成本或必要費用支出有所舉證時,方自其全部收入中扣減此等成本及必要費用,倘若侵權人未能就此等成本或必要費用進行有效舉證,則不無可能付出較諸其實際所得利益更高額的賠償。
起訖頁 164-185
關鍵詞 侵害行為所得利益侵權行為法律性質不當得利專利法損害證明倍數懲罰性賠償計算損害請求賠償非專利物品侵權訴訟專利法第85條專利法第89條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27號判決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904 (16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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