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民法物權編通則章於今年一月修正通過部分條文,修正通過後的條文是否符合物權法法理,值得檢驗評析。本文第二部分首先省思物權法法理,重新思考物權的自由與限制,檢驗物權法定主義和依法定公示方法公示作為物權變動生效要件的合理性和合憲性;第三部分提出民法物權編(通則章)評析意見;第四部分綜合評價通過條文為:修法方向雖然基本上值得肯定、然而前瞻性仍待加強、憲法解釋仍待貫徹、特別法規定有待尊重、現行法尚待修正,希望促使修法機關再省思現行條文的妥當性,進而早日啟動下階段修法討論;第五部分總結全文,提出本文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