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有鑑於中國三聚氰胺毒奶事件,國家基於國民身體生命健康維護之義務,在食品安全疑慮仍不確定前採取必要之(抑制或保護)措施,即為「預防」的概念。「預防原則」是一種先於危險發生前的保護思考,其用意是自始不想讓危險防護的強制性法律效果發生。風險預防之特徵在於,雖然想像中存在有發生危險的可能性,卻因受限於現有的科學知識,無法預設未知事物發生的蓋然性。它並不同於危險懷疑時的「未知」,因為後者可透過危險調查手段加以確知。然不論是危險或風險,在已確定的危險門檻以下提前發動國家權限的作為,即屬「預防」的作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