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從2008年5月20日後迄今所修正之相關稅法規範涉及所得稅類型、銷售稅類型以及財產稅類型,其範圍不可謂不廣。再者由於此些修正多數是以租稅負擔之減輕(租稅負擔之減輕並非等同於租稅優惠,例如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與扣除額之設定,即可能為課稅所得範圍之問題而非必為租稅優惠,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盈虧互抵亦然)為手段,以發揮租稅之「管制誘導」目的,因而有論者從政府財政秩序瓦解之角度觀察,憂心此些修法使政府大舉減稅將拖垮財政、形成政府之財政危機。然而若從法律學(尤其是憲法對於人民財產權之保障)角度觀察又應如何解讀此一期間稅法相關規範之修正?由於受限於篇幅之緣故,本文僅集中於所得稅法綜合所得稅免稅額與扣除額、遺產及贈與稅法以及稅捐稽徵法關於退稅請求權之修正為論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