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PE”模式併購基金是以上市公司作為有限合夥人,以PE機構作為普通合夥人的一種新型私募基金,本文從新模式併購基金的法律模型出發,分解出上市公司、PE機構和其他有限合夥人三類交易主體,考察它們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的互動以及各方名義上的權利義務分配。以此為基礎,本文進一步剖析了法律模型掩蓋下真實的經濟邏輯,從雙層委託-代理關係和激勵機制設計兩方面入手,揭開上市公司“名為LP,實為GP”的真實身份。“上市公司+PE”模式併購基金必須解決其法律模型與經濟邏輯之間的悖論,否則此模式將會導致較高的交易風險,擾亂已有法律框架下的交易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