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終審法院的最新判決,凸顯了《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對專業投資者投資產品廣告豁免審批條款的漏洞。終審法院的判決,表示任何只擬發售予專業投資者的集體投資計劃或結構性產品等,其廣告無須證監會的審批也可向一般公眾發佈,廣告當中亦無須明確只發售予專業投資者;但在被起訴時,相關金融中介須負有舉證責任,證明有關產品在事實上只會向專業投資者銷售而非向公眾投資者出售。筆者認為,終審法院對《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解釋值得商榷,給將來的投資產品是否符合“專業投資者豁免”問題帶來了一定的不確定性,可能導致執法困難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