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98年12月9日中國時報A14版時論廣場「妨害司法罪何其重」及自由時報A15版自由廣場「律師慘了」二篇投書,法務部說明如下:近年來,教唆作偽證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刑事證據之情事,或恐嚇、脅迫、騷擾證人,使其不敢出庭作證或不敢據實陳述,或辯護人、被告持檢閱卷宗證物所得之證據資料,召開記者會,公布卷證資料,做訴訟外抗爭,引起輿論壓力,造成公審,干擾司法獨立審判之情事,日益嚴重。類此行為皆嚴重妨害國家司法權之正確行使,阻礙事實真相的發現,斲傷司法公信力。惟我國現行法律對此行為並無刑事處罰規定,招致民眾諸多批評,認為我國現行法律規範不足,縱容亂象。觀諸外國立法例,對於上開行為多訂有刑事處罰。為確保國家司法權正確行使,發現事實真相,維護司法公信力,法務部乃參酌外國立法例,研擬相關規範,提交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討論,並就處罰範圍、成罪要件、是否妨礙被告之防禦權及辯護人之辯護權等議題,深入探討、再三斟酌。經多次會議討論後,與會學者專家及機關法界代表,多數認為有增訂刑事處罰的必要,此亦無礙於被告之防禦權及辯護人之辯護權,並提出刑法第165、166、168、172條之1至172條之4條文修正草案。為廣納各方意見,法務部於98年12月7日舉辦公聽會,邀請民意代表、學者專家、實務界(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出席,表達意見。尤伯祥律師亦為出席的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