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初立法院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並制訂兩公約施行法。雖然台灣要求加入公約被聯合國拒絕,但政府跟民間還是為了加入兩公約及其後續發展而努力,對此我個人頗感興奮。兩公約施行法通過,政府機關已經開始邀請學界擔任講師到各個政府機關去講授兩公約的內容,以及是否符合相關的法律跟政策。我個人是希望透過民間團體來推動相關議題,讓兩公約及施行法在我國生根,這才是比較有意義,而且真的能夠推動台灣往人權立國的方向發展的重要面向。因為在所有國際人權法上的發展上,NGO都扮演了重要角色,這也是我會答應這場演講的原因。兩公約批准之後,外交部將批准書送到聯合國存放卻很快就被退回來,這種情形並非首見。2007年通過加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時,加入書送到聯合國潘基文秘書長手裡,很快的就以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台灣在聯合國不具有合法的代表為理由退回。事實上潘基文秘書長算是這幾任的聯合國秘書長中,對台灣加入人權公約態度比較嚴厲的;因為2005年立法院通過批准加入世界衛生組織(WHO)體系底下的「菸草控制框架公約」(Tobacco Control Convention),加入書送到聯合國安南秘書長那裡,他沒有給予任何回應,態度比較緩和而友善。在更早之前,1993年,許多當時重要的兒童婦女團體也曾經推動加入「兒童權利公約」,詢問聯合國後他們並不願意讓我們加入,後來是使用自願遵守的方式來落實這個公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