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文貞教授提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跟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方向有點不一樣,不過這也正是容易讓大家產生迷思或誤解之處。當初兩公約制定的過程中,美蘇兩國的角力非常嚴重,不過從公約的前言可以知道,基本上兩公約都源自於人的固有尊嚴,具有天賦人權的概念,並不因為一個性質為社會權,另一個是個人自由權而有所不同。世界人權宣言通過以後,聯合國大會推動了國際人權憲章的其中一個部分,兩公約雖然都在1966年通過開放簽署,實際上到1976年生效的時候,ICESCR卻比ICCPR提早兩個多月生效。雖然因為一些先天因素,導致ICESCR在實踐上並不像ICCPR具有豐富的內涵,但國際人權法的發展確實正在往這個方向前進。因此,經過幾十年來國際人權法上的實踐,我不認為這個公約有挑戰「天賦人權」、「人性尊嚴」這些意涵的必要。同時前言裡也提到,國家對於人權的尊重和保障是維持世界和平和正義的基礎(基於二次世界大戰的教訓),這個內涵和聯合國憲章第55條的精神是相符的。ICESCR條文比ICCPR少,共31條,第一部分規定人民自主權,第二部分為一般規定,第三部分是實體權利的規定,第四部分是實施措施,亦即公約之監督機制,第五部分則是最後規定。200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了一個任擇議定書,並且自2009年9月24日開放簽署;目前已有31個國家簽署,但尚未經任何一國的內國批准,而這個任擇議定書必須有10個國家批准後才能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