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朝野各界高唱司法改革,在司法改革的步調上有許多令人不能滿意的地方幾乎已經成了共識。而關係到司法改革最重要的,除了法律立法和司法現狀的改革外,法學教育的改革也是不可忽視的一環。目前台灣的法律系所林立,學術品質不佳早是有目共睹的事實,許多的大學廣設科法所,科際整合所,專業法律所等,令人目不暇給,眼花撩亂,卻也讓人對這些系所出來的學生品質感到擔憂。當然,這裡牽扯到對學校行政上繁雜的政治經濟利益,學校間資源分配不均,另也涉及到國家法學教育政策的問題等諸多因素。台灣的法律碩士學位取得之容易,幾乎已經是完全沒有學術品質可言了;浮濫的程度比起對岸中國根本是不遑多讓。反對開放中國學歷的同時,是否也應該深自檢討國內這種浮濫到極點的法學教育水準,或許也應該是個不容忽視的課題。當然,從事司法改革,絕對不能在牽涉到自己的利益的時候反對司法改革,對自己利益有促進時就高喊司法改革,這樣的司法改革態度恐怕是完全錯誤的。例如,許多律師對於近年來律師錄取率提高,威脅到自己的生存空間,於是就對新進律師採取變相減薪、甚至是實習律師當法務人員使用的態度;並自鳴得意地提出一套歪理,認為新進律師程度不佳,所以拿低薪是應該的。更有甚者,甚至高喊台灣市場容不下這麼多律師,並高舉司法改革大旗,要求以後的律師應該要有如何如何的條件限制。這些當然不足取。畢竟一味的要把律師變多的無經濟概念的「市場派」,與一味的要用降低錄取率或以減薪來限制新進律師成長的手段的「復古派」,理念上都是違反了司法改革的公平正義精神!這不是司法改革的正確態度,司法改革最主要的精神就是公平正義的促進,如果主張司法改革的人,或是在其中主事者,都違反了這樣的理念而無法身體力行,那麼就不知道這樣的司改有什麼存在的意義了,因為改革永遠都是改到他的腳底下就停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