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徐自強仍被判決有罪的結果,我們感到相當遺憾。本案纏訟至今超過14年,此次更六審的審理期間也逾4年;而徐本人遭羈押超過13年,比蘇建和等三人還要久!如同許多纏訟經年的案件,檢方並無徐涉案的確實證據,法院卻仍允許他被長期羈押,飽受司法程序折磨。民國84年大直一位房地產業者遭綁架後殺害。84年9月25日警方在桃園逮捕嫌疑人黃春棋,黃春棋供稱有兩名共犯徐自強、陳憶隆;隔年6月,徐自強在律師陪同下,向士林地方法院投案,並被判處死刑。然而本案疑點重重,自85年進入高院後,本案在最高法院與高院間來來回回,原因即在於審理過程當中瑕疵不斷,黃、陳二人的自白也多有前後矛盾之處,法院竟採用這樣的自白當做徐為共犯的證詞;且判決書中藉由共同被告自白所認定的事實,並沒有經過詳細調查,也沒有提出確實的證據證明徐自強的涉案。爾後監察院發佈的調查報告,直指徐自強案中法院的粗率以及未盡調查之責;而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更直接指明共同被告的自白必須經過證人詰問程序(對質),並言明自白不能當成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共同被告的瑕疵自白,仍是徐有罪的唯一證據,法院對大法官釋字582號置若罔聞本案先有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後有釋字第582號解釋,都直接間接認定了本案審判程序的瑕疵,為何本次更審高院仍視此二者為無物,未能跳脫出原判決的窠臼,甚至以黃、陳二人對於律師團聲請對質詰問,均拒絕回答之證詞,作為徐有罪判決的基礎!為何法院不敢基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無罪推定原則的精神,還給徐一個清白?「妥速審判法」只會讓徐自強「死得更快」司法院依據立法院批准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規定,積極推動「妥速審判法」,我們卻在徐案中再次看到「司法無邊」──永遠審不完;尤有甚者,依據官方版的妥速審判法,並不允許以事實未查明為理由,上訴最高法院;而事隔十數年,真相已難以還原的本案,上訴之後,被駁回定讞的可能性相當高,徐自強將再度面臨死刑的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