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在1967年簽署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2009年三月三十一日,由立法院通過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這意味著各階層政府部門及其各專責機構,都應肩負更積極的責任,來遵行並履行在兩大公約中闡明的人權條款。這包含扮演關鍵角色的法官,在依國內法進行判決時,也應同時考量並兼顧由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所設立的國際人權準則。 在眾多議題之中,廢除死刑構成了重大的挑戰,也是政府在維護司法人權的用心及努力上的關鍵指標。以下兩篇文章,分別出自Saul Lehrfreund、Parvais Jabbar兩位人權律師,他們是Death Penalty Project共同執行長,應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之邀,於2009年11月份來台與關心死刑議題的各界人士會面,文章摘錄自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所舉辦的一場公開演講之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