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演講關於可判死刑之案件的判刑準則。我將引用大英國協加勒比海群島的經驗,「死刑專案」(The Death Penalty Project)已經在這些國家投入工作很多年了。各種進展包括2003年廢除了唯一死刑,經過推廣介紹後,多年來法院也把死刑當作為最嚴重刑罰審慎地使用、並採用終身監禁或非終身的固定刑期作為替代。在廢除死刑的初步階段,很必要的是要表明,即使是受到限制的死刑,仍具有死刑的專斷性。如Roger Hood教授所表示的,廢除唯一死刑並沒有、也不會解決死刑及其執行具有的不平等、不均的問題,因為死刑不可避免的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和「決定誰該死」的斟酌空間。也就是說,不論是唯一死刑或相對死刑,死刑的專斷性跟歧視性都依然存在。要實踐這樣的裁量空間,法院已經發展出判刑的基準,確立死刑是有所保留的、有限制的,只用在最惡劣的個案、顯示出已毫無再造可能的加害人身上;也就是那些挑過再挑過,那些死刑不是選項之一而是必然之刑罰的人身上。我希望簡單解釋前述的發展,如何限制死刑可以施用、執行的狀況僅止於犯下謀殺罪的人,以及到最後,確立明確的準則以保證死刑極少被使用。我知道台灣自從2006年起已經停止執行死刑。我也了解實際上現在被處以死刑的人數很少。根據可得的數據,被以死刑起訴的人數明顯下降(從1992的286人到2005年的86人),被執行死刑的人數也下降了(從1992的37人到2005年的1人)。但每年犯罪殺人的數字無可得知,也因此無從得知可能被判死刑的人的比例。我非常有興趣想聽到在台灣決定是否判處死刑,所採用的準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