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知識庫
 
  1. 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司法改革雜誌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登入】查詢為準。
最新【購點活動】


篇名
國際人權標準的進展--限制死刑的範圍與應用以邁向最終廢除死刑
作者 Saul Lehrfreund
中文摘要
這篇報告的目的是為了檢視國際人權標準,尤其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死刑的規範。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我們將檢視國際人權義務是如何影響法院詮釋國內法。台灣在1967年簽署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且在2009年3月31日,由立法院通過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施行法的內容如下:第一條: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and Cultural Rights)(以下合稱兩公約),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特制定本法。第二條: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第三條: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第四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第五條: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際間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第六條: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第七條: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兩公約保障各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第八條: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第九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起訖頁 40-50
刊名 司法改革雜誌  
期數 200910 (74期)
出版單位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該期刊-上一篇 只用在少數中的少數、比惡劣更惡劣的人--談廢除死刑前在死刑適用上之限制
該期刊-下一篇 只想結案枉顧裁判品質,何來「妥速審判」?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 號 7 樓 客服信箱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