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以上批判,吾人認為仍以制定「民事更生法」為是。日本「民事再生法」號稱世界上最精緻之法律,其流程參見第52頁。 無法無天、不公不義 筆者對銀行之評價為:「無法無天、不公不義」。無法:違背「利率上限」(20%)、「巧取利益」(包括開辦費、使用費、帳戶管理費等。向特約商店收取之「手續費」本質為期前貼現利息,刷卡金額扣除手續費始為「消費借貸」本金金額及「複利禁止」之規定);無天:財政部明令循環信用利息自「撥款日」(應自翌日)起算,銀行卻自回溯「入帳日」(特約商店請款,銀行登載於自身帳簿之日)起算;不公:不「言之於公」(訟),債務人難以討回公道;不義:剝削及協商等程序違背社會正義的要求。依經濟學「72律」(Rule of 72)計算,複利兩分四,第3年(而非3年)利息已達本金1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