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建銘涉嫌內線交易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地方法院准為具保停止羈押,雖經過兩次的裁定維持原來的具保決定,檢察官仍繼續提出第三次抗告。此種檢察官無限制的抗告久為實務界囫圇運作,到底是否合法則無人過問。其實,地方法院對被告為如何之強制處分,押與不押,乃地方法院固有職權,檢察官是無權置喙的,高等法院更不能越俎代庖。道理很簡單,因為那是地方法院獨立審判的場域,不容任何干涉,如果因檢察官提起抗告、高等法院撤銷地方法院之停止羈押裁定,使地方法院聽命對被告予以羈押,此時,地方法院對於自己羈押的被告除了判處有罪之外,還有其他選擇嗎?如果不能選擇,那能稱為審判獨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