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職責在於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非法調查之證據,縱為重要與相關,亦不得做為呈堂證供。此規定已為多項國際公約所揭櫫及世界文明國家的憲法及刑事訴訟法所接受。上述文明國家法律上所保護之基本權利,在當事人之一方是具有聽力障礙或語言障礙時,非有通譯之協助,無以維持。 如同美國法院在Arizona v. Natividad一案中所稱「被告如同被置於一隔音室中,得以觀察卻不了解整個法庭程序之進行。」如此的審判,「如同將忿怒的言語,奮力的投擲在一個毫無感覺的物體上」,很可能已侵犯被告在審判中的權利。被告無從作證、無從詰問證人、律師無從協助等,遑論公平審判。如同美國語言學者剛薩雷茲(Roseann Duenas Gonzalez)所言,通譯已成為一項工具,使不通曉英語者能像通曉英語者一般地使用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