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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司法改革雜誌
20060415 (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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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怎樣通?如何譯?──簡介美、日法庭通譯制度
作者
闕文三
、
鄭家捷
中文摘要
我國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第8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基於該條,大法官解釋,釋字442、418肯定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釋字384號解釋曾就檢肅流氓條例因妨礙被移送人之詰問證人之權及妨礙法院發現真實而宣告其無效。
起訖頁
31-36
刊名
司法改革雜誌
期數
20060415 (61期)
出版單位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該期刊-上一篇
通不通,有關係!──通譯的專業與常犯錯誤
該期刊-下一篇
建立獨立的通譯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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