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8月日月光公開收購矽品股權至25%,對矽品之經營有重大影響力,矽品為反制此一收購,依公司法第156條第8項規定,與鴻海以「股份交換」方式互相取得對方新發行之股份,鴻海取得矽品增資後股權21.24%,矽品取得鴻海增資後股權2.20%,名為達成雙方建立電子產業供應鏈垂直合作策略聯盟之目的,實則透過增加鴻海股權以稀釋日月光股權達到反制收購之目的。矽品與鴻海之股份交換,因矽品股東會未通過相關增資修正章程及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而功敗垂成,但「股份交換」一時成為企業界關注的焦點。
按股份交換係規定於公司法,非規定於企業併購法,同樣達到併購目的。企業併購法收購中的股份轉換,即類似股份交換,其最大差別在於股份轉換之讓與股份須達讓與公司已發行股份100%,而股份交換之讓與股份則未達100%,而且可以讓與持有他公司之股份。股份交換之定義與目的,讓與公司與受讓公司相互取得之股份如何衡量之會計處理,值得分析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