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1980年代,美國有四種商業組織型態可供企業選擇,個人獨資、普通合夥、有限合夥和公司,但只有公司具有完全有限責任的特色,因此大多數企業選擇公司組織型態,其中也有一些例外,最重要的領域涉及專業人士,律師、醫師、建築師以及其他一些法律禁止以公司形式營業的職業,一般會組成普通合夥,但在許多州允許其組成專業公司(Professional Corporations),而享有一定程度的有限責任。美國後來發展出許多非公司型的商業組織,美國法制上的商業組織(BusinessEntities) 約可劃分為公司型商業組織(Corporations) 與非公司型商業組織(Unincorporated Business Entities),公司型商業組織僅有股份有限公司一種,非公司型商業組織則包括獨資(Sole proprietorship)、有限責任企業(LLC, LimitedLiability company)及合夥型商業組織。合夥型商業組織則涵括普通合夥(GeneralPartnership)、有限合夥(LP, Limited Partnership)、有限責任合夥(LLP, LimitedLiability Partnership)、有限責任有限合夥(LLLP, Limited Liability LimitedPartnership)等。關於非公司型商業組織屬於非法人商業型態,其雖未具備法人格,但美國法上肯定其具有一定法律實體地位,賦予其權利義務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