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為因應金融交叉行銷之世界潮流,強化國內金融業競爭力,於90年6月27制定施行之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簡稱金控法),引入實務上被稱為「連結納稅制度」(consoled-ted return, Tax consolidation) 的合併申報制度。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條:「金融控股公司持有本國子公司股份,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九十者,得自其持有期間在一個課稅年度內滿十二個月之年度起,選擇以金融控股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其他有關稅務事項,應由金融控股公司及本國子公司分別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