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設票據的原因關係不會影響票據關係的效力”已經成為基本常識,但是票據關係對原因關係構成何種影響?遵從影響原因關係的法律事實是票據授受過程中出票人與收款人或者背書人與被背書人達成的協定的理論基礎,論文闡述了票據授受影響原因關係的具體表現。原則上即使存在票據的授受,也不因此而使既存的債權債務當然消滅。原因債權是否消滅,要看當事人授受票據的目的制約。如果當事人意思不明,接受票據的人應該同時享有兩種權利,只是通常首先行使票據上的權利,在特定情形下也可先行使原因債權,只是需要返還票據。如果票據喪失,債務人可以主張用除權判決作為交換條件而支付的抗辯。出現票據債權因時效消滅的情形時,如果債權人不能舉證,就必須出示票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