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基金會如何享受稅收優惠資格的規範性文件有四項,它們並不完全妥當,需要改革。在根本原則上,應從多元制轉向統一的“強制的身份制”。在取得稅收優惠資格的實質條件上,應修改為:基金會已被合法登記;基金會以主要在中國境內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基金會不得直接或間接向捐贈人、組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無償分配財產;基金會應依《基金會條例》第29條第1款分配財產;基金會應依《基金會條例》第33條分配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在取得稅收優惠資格的程序條件上,應完善以下內容:基金會在設立登記後應立即申請稅收優惠資格;申請人只需提交下列資料:申請書、設立登記證書、組織章程;主管機關應在一定的期間內作出是否授予稅收優惠資格的決定;如果拒絕授予,則應以書面形式提供理由;申請人可對不授予的決定申請行政複議。在稅收優惠資格的有效期上,應改為永久有效。在取得稅收優惠資格的基金會應付的代價上,應完善以下內容:基金會必須每年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交關於取得稅收優惠資格實質條件的信息;如果基金會實施違反取得稅收優惠資格的實質條件、提交信息方面的違法行為,則對基金會管理人員、其他參與違法行為的人員罰款;如果情節嚴重或後果惡劣,則解聘管理人員。立法還應確保稅務監督與內部監督、登記管理機關和業主主管單位的監督、會計監督之間的協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