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5條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的“二人”,無需其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存在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以及具備期待可能性;“共同”,是指行為的共同而非犯罪的共同,因而行為共同說具有合理性;“共同故意”是指共同實行的意思;“犯罪”是指違法性意義上的犯罪。認定共同犯罪,應堅持從違法到有責、從正犯到共犯、從物理因果性到心理因果性的順序。不僅故意內容不同的可成立共同犯罪,故意犯與過失犯甚至意外事件者,均可成立共同犯罪,最終應否承擔責任,則是有責性階段個別判斷的問題;共犯人之間無需意思聯絡,應當承認片面的教唆犯、幫助犯及共同正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