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行政法治實踐的發展和學術界對傳統行政法學的深入反思,超越“行政行為中心論”漸成共識。鑒於行政方式兼具“包容性”、“整體性”和”實踐性”等秉性,並契合合作治理、實質法治等理念,引入行政方式的概念,並將中國行政法學立論中心由“行政行為”向“行政方式”挪移,或為最優選擇。如此,行政法學之面相則可描述為:立基於由“行政行為”與“非行政行為”雙核構造的“行政方式”這個中心,其前溯之行政主體被類分為“行政行為主體”和“非行政行為主體”,其後溯之正當性評價則被植人實質審查、合理考量、情勢判斷以及軟法治理等元素,形成行政正當的立體化評價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