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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法律
201310 (201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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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侵害知識產權的基本思路
並列篇名
Basic Approaches to Determine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 Civil Liability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作者
石必胜
中文摘要
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應當承擔侵害知識產權的賠償責任,主要取決於其是否知道侵權事實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應當承擔侵害知識產權的賠償責任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區分涉案行為是技術服務還是內容服務,如果是技術服務,則進一步認定技術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權事實,然後再認定其是否及時採取必要措施。是否知道包括兩個要件:是否知道公開傳播的事實;是否知道被控侵權信息的侵權性質。
起訖頁
79-84
關鍵詞
知識產權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過錯
刊名
科技与法律
期數
201310 (2013:5期)
出版單位
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
該期刊-上一篇
論涉及技術標準專利侵權救濟的限制
該期刊-下一篇
電視綜藝娛樂節目的作品屬性認定——“非誠勿擾”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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