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標準的實施一旦受制於專利權,就無從顧及技術標準本身的普適性和優化性。一項含有眾多專利權的技術標準的推廣實施,不僅讓技術標準的使用者無法預見到實施標準的成本,而且在二次創新的應用上以及兼容產品的開發上也受到極大的限制。借助於技術標準的平台,專利權人較易形成市場控制地位,有可能危害正常的競爭秩序,也可能增加技術標準使用成本,影響後續創新。考慮到技術標準的“公共產品”屬性和專利權人濫用權利的嫌疑,在涉及技術標準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上,法院很少支持禁令救濟,在侵權賠償和專利許可費的支付上也會給專利權人很多限制。從分析標準化組織的專利政策對專利權人的約束力以及技術標準“公共產品”的性質出發,並結合中國近年的典型案例,將有助於解釋為什麼要對涉及技術標準專利權給予限制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