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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產品責任的責任主體
並列篇名
A Study on Product Liability Law from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作者 冉克平
中文摘要
我國產品責任主體既包括生產者也包括銷售者,與美國法相同而與歐盟法相異。生產者不僅包括典型的成品制造者,也應包括零部件、原材料的制造者,以及將其名字、商標或其他識別特徵標示於產品之上、表明是該產品的制造者的准生產者。即使中間商與消費者之間沒有合同關係且對產品缺陷無過失,中間商也屬於產品上的“銷售者”而應承擔嚴格責任。現代社會的發展,銷售者已擴張至通過融資租賃、保留所有權以及租賃的的方式將產品投入流通領域的人。產品代言人並不具有產品責任主體的地位,因此《食品安全法》第55條有失妥當。
起訖頁 60-68
關鍵詞 產品責任生產者銷售者中間商代言人嚴格責任
刊名 科技与法律  
期數 201310 (2013:5期)
出版單位 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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