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首頁
大陸期刊
核心
科技与法律
201310 (2013:5期)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
【登入】
查詢為準。
最新
【購點活動】
篇名
論產品責任的責任主體
並列篇名
A Study on Product Liability Law from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作者
冉克平
中文摘要
我國產品責任主體既包括生產者也包括銷售者,與美國法相同而與歐盟法相異。生產者不僅包括典型的成品制造者,也應包括零部件、原材料的制造者,以及將其名字、商標或其他識別特徵標示於產品之上、表明是該產品的制造者的准生產者。即使中間商與消費者之間沒有合同關係且對產品缺陷無過失,中間商也屬於產品上的“銷售者”而應承擔嚴格責任。現代社會的發展,銷售者已擴張至通過融資租賃、保留所有權以及租賃的的方式將產品投入流通領域的人。產品代言人並不具有產品責任主體的地位,因此《食品安全法》第55條有失妥當。
起訖頁
60-68
關鍵詞
產品責任生產者銷售者中間商代言人嚴格責任
刊名
科技与法律
期數
201310 (2013:5期)
出版單位
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
該期刊-上一篇
香煙平裝立法——全球控煙背景下的新舉措
該期刊-下一篇
論涉及技術標準專利侵權救濟的限制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