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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工具之惡”的證偽與“監管之責”的限定——社交軟件之犯罪作用力與法律責任探析
並列篇名
The Falsification of “Evil of Tool” and the Limitation to “Regulatory Duties” - An Exploration in Criminal Force and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Social Software
作者 黃琰
中文摘要
當前社交軟件的廣泛使用,給使用者帶來了豐富的社交溝通體驗,也伴生了一些違法犯罪現象。社交軟件在其中起到了查找被害人信息和與被害人溝通的作用,但這些犯罪的便利因素不過是信息社會負面效應的投影。一物成為犯罪工具而應受法律之否定,應當具備本身惡之因素,而社交軟件之負面效應,本質乃是犯罪人之惡,而非社交軟件之惡,但為保障使用者之安全,運營商在運營社交軟件時,應盡到自己必要的提醒和輔助義務。
起訖頁 71-74
關鍵詞 社交軟件犯罪工具運營商法律責任
刊名 科技与法律  
期數 201302 (2013:1期)
出版單位 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
該期刊-上一篇 擅自商業性使用名人人格標識的法律責任——姚明人格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評析
該期刊-下一篇 “利用社交軟件犯罪”不宜歸責於服務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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