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健康之名」的訴求,國家的角色在朝向「保姆國家」靠攏的疑慮下,基於「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我國菸害防制法,對於菸品課徵「菸品健康福利捐」,本文乃就菸品健康福利捐的制度設計與規範目的進行探究,其減少菸品消費之目的是否實現?而此舉增加財政收入的手段是否是一種「殘忍的慈悲」?基於吸菸者乃個人自由,將其行為「污名化」是否過當?均有疑義。次者,「菸品健康福利捐」的法律性質為何?其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稅捐」、「規費」、「受益費」或「特別公課」?經由立法過程的考察,立法者反而模糊混淆了其財政工具的屬性,國家運用「捐」的強制性,究竟如何?其正當性與合理性為何?最後,本文以為,「捐」仍屬於憲法上稅概念的一環,只是其具有補充性、附加性與臨時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