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質權以登記為公示方法,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對於應收賬款質權的設定沒有意義,但構成應收賬款質權人保全其權利的方法。同樣以應收賬款作為融資工具的應收賬款轉讓(保理),並不以登記作為公示方法,目前相關規則中的登記規定僅具有倡導意義。在單方申請主義之下,應收賬款質權設立登記仍應上傳登記協議,以防止惡意登記和虛假登記。我國應收賬款質權登記採用聲明登記制,但登記內容可以包括主債權金額以及主債權合同有關的其他資訊,不包括登記期限。就登記系統中的登記錯誤,不應採取異議登記模式,而直接賦予利害關係人塗銷或修正登記請求權,這些請求權可以以司法途徑行使,也可以在登記機構的協助下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