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消費關係是有特定含義的,受保護的消費者須具備一定條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適用於知假買假。消費者與經營者間的交易行為是受私法調整的法律行為,應遵循包括誠實信用在內的私法基本原則。知假買假並非誠信行為,對其保護有悖於誠實信用原則。保護買假者的理論基礎在於出賣人的瑕疵擔保義務,買者購買時明知瑕疵存在仍購買的,出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可免除。但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瑕疵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消費者明知瑕疵存在仍接受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的擔保責任也不能免除。法釋[2013]28號第3條的解釋是針對食品、藥品的瑕疵而言,將此解釋擴張,認為法律保護知假買假是不合法律規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