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職務侵佔罪持單一法益論的通說,局限於財產法益,導致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在解釋本罪所利用的職務範圍時闕如法益的指導,造成理論的誤解和司法的誤判。職務侵佔罪的保護法益並非單一,而是涵蓋財產所有權和單位公共權力雙重內容。職務是體現單位公共權力的構成要件要素,應當在單位公共權力法益的指導和制約下,對本罪所利用的職務作實質的解讀。職務的實質是從事對侵佔的單位財產具有控制、支配地位的工作,將其作為認定職務範圍的實質標準契合本罪法益保護的目的。可以從物理和規範的角度對控制、支配單位財產的地位進行判斷,以增強認定職務範圍的規範性與可靠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