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實質化思潮是耶林目的法學的產物,經由利益法學推動的方法論變革,刑法適用日益地從以形式邏輯為中心轉變為以目的為中心。實質化與目的解釋之間存在密切的內在聯絡,后者構成實質解釋論的首要方法。目的解釋的適用具有雙刃劍的效果。對目的的探究,能夠賦予解釋者以解釋的自由;目的解釋主要被用於堵截處罰方面的漏洞,確保型法之網的嚴密性與開放性。目的解釋的內在危險則在於,會弱化罪刑法定的制約機制,並嚴重威脅與侵蝕刑法適用的街臣性與客觀性。目的解釋的規制,涉及的是如何控制解釋者的主觀任意性的問題。有必要借助一種二元性的制約機制,即通過法教義學的內部控制與合憲性的外部控制,來實現對目的解釋的規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