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基金”是非公募基金會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目前,《基金會管理條例》及其相關規章對此所作的規定,存在著不足,需要加以完善。首先,原始基金在形式上限於”貨幣資金”。其實,它也應該包括”實物”。其次,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人民幣。其實,最低額應適度降低且考慮地區差異。再次,《基金會管理條例》對公民捐助行為的種類、捐助行為的屬性及其法律效力,均未規定。立法建議是;公民的捐助行為包括生前捐助和遺屬捐助;捐助行為屬單方法律行為、自”證得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時起生效;公民遺囑捐助在捐贈人死亡時生效。最后,原始基金不能享受稅收優惠。其實,當年即應享受稅收優惠;對超出當年額度的部份,可以在后幾年度實行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