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當前確立了私募股權基金和管理人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登記的制度,這是放鬆行政事前審查和推行行業自律管理的標誌,也為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和民間金融如股權眾籌備案制的構建提供了借鑒。基金業協會的備案登記得到了法律和部門規章的授權,屬於行政確認行為;之前在發改委進行的備案制度也並不構成行政許可。為了推動私募股權基金自律管理制度的實施,在《證券法》修改的背景下,需要將私募股權基金等納入到“證券”的定義範圍,同時在放權給行業協會的同時,加強協會的獨立性,發揮市場的主導性,結合我國國情,做到自律管理與行政監管有效配合並形成有益的補充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