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2年以來,癌症(惡性腫瘤)一直高居台灣地區死亡原因的首位,每年死於癌症者已超過三萬人,其發生率及死亡率逐年增加。醫學界統計,每四、五人中就有一人死於癌症,每三至四人就有一人在一生中某一時間注定要罹患癌症。而在大醫院中,大約每四床病人就有一人因癌症住院。癌症幾乎會侵襲每一家庭。醫界估計,再來的十年,癌病真正發生的原因仍無法確知,癌症、愛滋病及憂慮症將成為新世紀最難解決的醫學問題。癌症治療成功率約不到一半,意即一半以上的癌患將逐漸走向臨終之路。癌症末期患者之中,有百分之八十以上會發生不等程度的疼痛、腸胃或呼吸不適等臨床痛苦症狀,更重要的是在心理、心靈層面,病患及家屬在不同的時間、地點、情況,會有各種心理及心靈反應,與各種精神壓力情況。癌末患者的心理社會層面首位問題是癌末病情告知問題。在美國,醫療社群規定病患有知的權利,法律上也規定醫師有告知義務。事實上,在1975年Barbus已提出十六條臨終病患的權利與要求。在台灣,大多數的醫師都不願意把癌末病患的疾病診斷與嚴重性直接告訴患者。許多配偶選擇不願讓患者知道病情,而患者從各種檢查及本身疾病痛苦之情況,已可知道疾病的嚴重性,甚至從醫院診斷牌就已知道自己的病名,但常主動提醒醫師不要告訴家屬,這種互相隱瞞病情的心理,表現出互相體諒及愛護對方。因此,在台灣地區就有癌病末期病況告知與否之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