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平等權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精神,人民無論屬於何種種族(族群),其在法律上均應享有同等地位,不得有所歧視。謝紅梅原為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人結婚後獲准來臺定居並設籍取得身分證。接著參加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獲錄取,並於取得任用資格後分發到臺北市社子國小擔任書記。不到一年,臺北市政府以其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為由,令其離職。謝紅梅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被駁回,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兩岸關係條例有牴觸憲疑義為由,聲請憲法解釋。大法官做成釋字618 號解釋,認為兩岸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合憲。本文擬以「兩岸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是否違憲」為關切主題,探討憲法上對於種族(族群)平等的保障,並對大法官做成釋字第618 號解釋加以評論,然後以人權觀點提出建議。 |